(2017)宁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杜兴昌与宁夏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昌,银川市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杜兴昌,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洋县人,系泾源县“文化苑”项目部第二施工队负责人,住陕西洋县四郎镇流浴村六组。被执行人:银川市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锋,银川市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县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兴昌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杜兴昌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履行地及在泾源县辖区内,为案件有利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泾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爱祖审判员 段克宏审判员 韩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鱼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