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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奇、彭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彭斌,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王奇与彭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