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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江与罗启发民间借贷纠纷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江,罗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邱江,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罗启发,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邱江与罗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启发自愿将位于盐源县平川镇平川村2组的核桃园抵给申请人邱江,所折抵款项为欠邱江的借款本金1632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民初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