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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晓敏、刘鹏杰、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敏,张海燕,刘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敏,女,汉族,1988年04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1980年02月。被执行人刘鹏杰,男,汉族,1979年06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张海燕之夫。。本院在执行刘晓敏与刘鹏杰、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鹏杰、张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刘鹏杰、张海燕偿还申请人刘晓敏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案件执行费4470元由被执行人刘鹏杰、张海燕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借款本金30万元,用被执行人的刘鹏杰、张海燕、刘瑞的工资来偿还,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70元由被执行人刘鹏杰、张海燕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30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甫代理审判员:任彦军杨艳霞记录人:李敏评议如下:杨艳霞: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借款本金30万元,用被执行人的刘鹏杰、张海燕、刘瑞的工资来偿还,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70元由被执行人刘鹏杰、张海燕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任彦军: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文甫:我同意承办人意见。评议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