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5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某纳入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