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5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某纳入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