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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斗胜与熊福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斗胜,熊福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608号原告:林斗胜,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福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林斗胜与被告熊福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被告熊福久外出,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出庭传票,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孔剑平审 判 员  朱邦斌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