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斗胜与熊福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斗胜,熊福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608号原告:林斗胜,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福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林斗胜与被告熊福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被告熊福久外出,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出庭传票,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孔剑平审 判 员 朱邦斌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