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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利害关系人肖家明对申请执行人陈德良与被执行人马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良,马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异28号利害关系人肖家明,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魏健,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执行异议,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参加强制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就执行程序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签收、转递法律文书、申请复议等。委托代理人廖赟,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陈德良,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马恩平,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良与被执行人马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5月3日下达(2016)湘0211执49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恩平前妻唐世香名下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江丽园15栋606号房屋(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5228**号)。利害关系人肖家明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肖家明称,1、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系马恩平,而非案外人唐世香,但法院却将案外人的财产予以查封(首位查封),执行行为不当。2、在利害关系人作为债权人的另案中,马恩平与唐世香为共同债务人和被执行人,法院已就上述涉案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因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查封行为不当,导致利害关系人不能处置涉案房屋,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受偿权益,故请求撤销法院(2016)湘0211执498号民事裁定书中涉及对唐世香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江丽园15栋606号房屋(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5228**号)查封的内容,并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良辩称,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理由:1、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曾一并起诉了唐世香,后因马恩平承诺及时还款,我才撤回对唐世香的起诉,但并未声明放弃追究唐世香的还款责任;2、本案所涉债务系马恩平与唐世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唐世香应对此债务承担责任;3、马恩平与唐世香离婚时,未就该债务进行清偿,就将涉案房屋转移至唐世香名下,涉嫌恶意逃避债务;4、在执行过程中,唐世香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保证书”,承诺以涉案房屋为本案债务作担保,若马恩平在两年内未履行清偿义务,则涉案房屋由申请执行人陈德良处置。被执行人马恩平辩称,涉案房屋系案外人唐世香的唯一住房,且与三个孩子共同居住,建议不处置涉案房屋,本案如何处理,请法院依法裁决。经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陈德良与马恩平、唐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德良自愿撤回了对唐世香的起诉,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马恩平自愿于2016年4月10日前偿还陈德良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逾期则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因马恩平逾期未履行义务,陈德良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下达执行裁定,查封了唐世香个人名下的涉案房屋。至今,该案被执行人马恩平未予偿还债务。利害关系人肖家明与马恩平、唐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马恩平、唐世香共同偿还肖家明借款本金1496685.11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同偿还肖家明律师代理费35000元。因马恩平逾期未履行义务,肖家明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至今,该案被执行人马恩平、唐世香未予偿还债务。另查明,在上述二案中,本院查封了登记马恩平与唐世香名下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68号尚格名城二期3号楼106号房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县支行已设立抵押权;陈德良案于2016年1月首位查封,肖家明案轮候查封);马恩平与唐世香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村中角湾组散户101、102、201、202、301、302、401、402号房产(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设立抵押权;肖家明案首位查封);马恩平与唐世香名下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302号房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县支行已设立抵押权;肖家明案首位查封;陈德良案轮候查封);本案所涉唐世香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江丽园15栋606号房屋(陈德良案2016年5月3日首位查封,肖家明案同年8月25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均未处置。另外,肖家明案还冻结马恩平、唐世香的存款十余万元,查封马恩平名下三台车辆(系活查封,仍由马恩平、唐世香使用)。又查明,马恩平与唐世香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购买了涉案房屋,其间数次离婚、复婚,至2015年6月25日离婚。此次离婚时,双方协议:俩人共同共有的珠江丽园15栋606号(涉案房屋)及尚格名城房屋归唐世香所有,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其他房产归马恩平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马恩平经手的债务由其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德良向本院提交一份唐世香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内容为:“本人自愿以自己名下珠江丽园房产(15栋6**号)对马恩平欠陈德良30万元提供全额连带担保责任,二年之后如果马恩平未还陈德良欠款,本人名下的房产可由陈德良任意处置。”2017年3月28日,本院执行部门向唐世香核实时,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因申请人陈德良的上述担保书原件遗失,本人唐世香证实本担保书是真实有效的。”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债务人系马恩平,当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应当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德良辩称本案所涉债务系马恩平、唐世香的共同债务,俩人离婚时将房屋过户至唐世香名下,系逃避债务的行为。本院认为,1、判断本案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经实体审理不能确认,故不能在执行过程中认定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德良在诉讼时自愿撤回对唐世香的起诉,仅要求马恩平负清偿责任,并与其达成了调解协议,应视为其自愿选择该债务由马恩平个人承担,放弃要求唐世香共同承担责任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陈德良自行承担;2、马恩平与唐世香离婚时处分涉案房屋在先,且俩人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分,对债权人并不具约束力,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二人共同主张,但陈德良在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唐世香的起诉,故不能认定涉案房屋过户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陈德良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陈德良还辩称,唐世香以涉案房屋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法院查封该涉案房屋没有错误。本院认为,1、该“保证书”是唐世香直接向陈德良出具,所附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至今尚未成就,双方也未依据《担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执行担保的规定。2、唐世香在出具该“保证书”时,仍与马恩平共同拖欠利害关系人肖家明一百多万元借款本息,其自身债务未经清偿,却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也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人肖家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马恩平、唐世香至今未予偿还债务,而依肖家明申请查封的主要财产或银行已设立了抵押权,或系轮后查封,其合法债权能否得到保障尚无法确定。而唐世香非本案所涉执行案件(陈德良案)的债务人和被执行人,本院却在本案执行中查封唐世香的个人财产,该执行行为既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也损害了利害关系人轮后查封的受偿利益,应予撤销,利害关系人肖家明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湘0211执498号执行裁定中对唐世香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江丽园15栋606号房屋(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5228**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晋晖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嘉附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