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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贵溪市金诚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金诚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执异11号申请人:贵溪市金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贵溪德源铜业有限公司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MA35F9DN4E。法定代表人:孙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代表人:胡德,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金属再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秀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丰泽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贵溪市金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信达公司与开来丰泽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开来丰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达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46万元、日元60162371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若被告开来丰泽公司未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信达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7446万元的范围内可就被告开来丰泽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工业园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S0××51号、S0003277号、S0××78号、S0003279号、S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路国用(2008)第0019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开来丰泽公司逾期未履行,信达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信达公司与浙江融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仁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分户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融仁公司,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开来丰泽公司。2017年2月13日,融仁公司与金诚公司签订分户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金诚公司,并于2017年2月17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开来丰泽公司,要求其向金诚公司履行债务。2017年6月15日,金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信达公司及融仁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上述事实,有本案执行材料及申请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分户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公告、告知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第三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体资格并申请变更权利主体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贵溪市金诚工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贵溪市金诚工贸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