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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更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忠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忠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537号罪犯孙忠海,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忠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忠海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孙忠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孙忠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