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衡海涛、都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海涛,都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衡海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都毅,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都毅银行存款9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