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字第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包雪炳与沈掌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雪炳,沈掌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字第4950号原告包雪炳,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沈掌明,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雪炳诉被告沈掌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雪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雪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雪炳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包雪炳负担。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