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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建、张丽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昌,刘建,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881号自诉人陈林昌,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密市。被告人刘建,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张丽君,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陈林昌以被告人刘建、张丽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林昌因被告人刘建、张丽君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林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林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