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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原湖北襄阳隆中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花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黄正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原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宁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店办事处潘村(104国道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兆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葵花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方宁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葵花公司支付货款56244.75元。现被执行人方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葵花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