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特89号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1、2号楼河北路252号-501、502室。主要负责人:赵玉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莉,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人仲裁字〔2017〕第50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以被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及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莉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人仲裁字〔2017〕第502号仲裁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向李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驳回李莉其他仲裁请求。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认为,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人仲裁字〔2017〕第502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