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振超与高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振超,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44号申请人:史振超。被申请人:高斌。申请人史振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斌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张娜以其所有的在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芙蓉社区601房屋(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899**号、权057294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斌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娜所有的在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芙蓉社区601房屋(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899**号、权0572941)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史振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向世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