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开朋、孙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朋,孙维成,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朋,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维成,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审被告:胡霞,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系上诉人李开朋之妻。上诉人李开朋因与被上诉人孙维成及原审被告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开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并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开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开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