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长明与被执行人张弘、梁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长明,张弘,梁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顾长明,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弘,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梁国红,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顾长明与被执行人张弘、梁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弘、梁国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顾长明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主张。执行费360元已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6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