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终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俞云国与被上诉人夏文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云国,夏文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云国,男,住万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文珍,女,住万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进峰,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俞云国因与被上诉人夏文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云国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俞云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云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7462.5元,由上诉人俞云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子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