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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镇马道沟村民委会员、王志广等与艾国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镇马道沟村民委会员,王志广,艾国山,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555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镇马道沟村民委会员。法定代表人:王志山,职务,村主任。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镇马道沟村。原告:王志广,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艾国山,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法定代表人:赵景富,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96835737T。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745441548Q。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职务,经理。公司地址:迁安市迁安镇兴安大街1-441、1-451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马道沟村民委员会、王志广与被告艾国山、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今不能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马道沟村民委员会、王志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荣利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