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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公安森林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鲁世财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32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公安森林分局。依永森公(分局)罚决字[2016]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永昌县公安森林分局以被申请人鲁世财已自觉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昌县森林公安分局作出的永森公(分局)罚决字[2016]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鲁世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延虎审 判 员  王德俊人民陪审员  陈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