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李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8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彦林,男,汉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后安村*号。身份证号:1311271960********。委托代理人:代红晓,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5539373法定代表人:李文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文亮,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孙彦林与被申请人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李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8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李文亮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李文亮水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康捷食品有限公司、李文亮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温明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