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立明、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明,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方国朝公民身份号码,钱桂梅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方立明;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国朝公民身份号码:×××3010被执行人:钱桂梅公民身份号码:×××27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51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国朝、钱桂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钱桂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