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宇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宇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宇航,男,1999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盗窃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宇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卢宇航来到鹤岗市工农区爱心医院,攀爬进入206休息室,乘值班医生朱某(被害人,男,26岁)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得戴尔牌P49G型笔记本电脑1台、Jeep牌男士拎包1个、三星牌SCH-W899型移动电话机1部、摩记牌G-603型鼠标1个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2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其余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卢宇航于2017年5月24日在鹤岗市兴安区x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赃物照片等,书证缴返赃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宇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宇航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宇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大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卢宇航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宇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宇航尚未返还的违法所得继续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芯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宏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