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1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景县老何橡塑制品门市部与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老何橡塑制品门市部,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986号之一原告:景县老何橡塑制品门市部。经营者:何连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被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艳梅。原告景县老何橡塑制品门市部与被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景县老何橡塑制品门市部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县老何橡塑制品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22元,由原告景县老何橡塑制品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