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088号罪犯孙文,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农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9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孙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孙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在刑罚期间因病于2007年10月8日被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孙文又伙同他人,先后在农安县合隆镇、烧锅镇、农安镇及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等地,参与盗窃作案11起,盗得牛、骡子等赃物共价值94170元。遂作出判决,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一监区参加重要岗位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8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2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