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洪桂与王利东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桂,王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桂,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郭城镇林山村121号。被执行人王利东,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郭城镇林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利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利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东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6092300010301992671,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