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振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振忠,崔欢欢,邓木界,胡翠花,崔玉亮,刘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536号申请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振忠,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崔欢欢,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邓木界,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胡翠花,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崔玉亮,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刘春灵,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振忠、崔欢欢、邓木界、胡翠花、崔玉亮、刘春灵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鹏审判员 朱月强审判员 魏衍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承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