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霞与天津中泰盈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天津中泰盈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707号原告:王霞,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中泰盈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与被告天津中泰盈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