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886纪小凯与孙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小凯,孙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民初1886号原告:纪小凯,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孙萍,女,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纪小凯诉被告孙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小凯、被告孙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小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至被告处做木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2017年3月,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约定2017年6月结清。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经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起诉来院。被告孙萍辩称,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2016年2月至被告处做木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2017年3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约定2017年6月付清工资,如不付清所欠工资,则以沙发、餐桌、屏风抵偿工资。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原告15000元,也未以家具沙发、餐桌、屏风抵偿工资。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同意被告分期给付工资也不同意以家具抵偿工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孙萍欠原告纪小凯工资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纪小凯工资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被告孙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