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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柳德柱、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柳德柱,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7-1-2。法定代表人:倪立。被执行人柳德柱,男,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发区芙蓉中路一段468号902房。法定代表人黄耀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柳德柱、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柳德柱、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