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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立、孙素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孙素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67号申请人张立,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孙素红,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立诉��请人孙素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立诉申请人孙素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孙素红偿还申请人张立借款220万元,分三笔偿还,第一笔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偿还75万元,第二笔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75万元,第三笔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偿还70万元。二、如申请人孙素红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视为债权全部到期,申请人孙素红需另支付申请人张立违约金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