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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乔冠海、乔冠龙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冠海,乔冠龙,朱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497号被执行人:乔冠海,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乔冠龙,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朱启伟,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建湖县。关于被执行人乔冠海、乔冠龙、朱启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14)盐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没收财产、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乔冠海、乔冠龙、朱启伟住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盐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