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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心怡与沈炜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心怡,沈炜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856号原告:沈心怡,女,2002年1月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冯经纬,女,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沈炜栋,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原告沈心怡被告沈炜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心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心怡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