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虎与张长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虎,张长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564号原告:唐虎,男,汉族。被告:张长文,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了原告唐虎与被告张长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作为申请人以张长文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6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2.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13日工资共11610元。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2017年1月22日,被告张长文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张长文欠唐虎工资11610元。该《欠条》有被告签名和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盖章。(2)2017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张长文拖欠唐虎四个月工资合人11610元,张长文承诺在2017年5月25日前支付唐虎合共10160元。(3)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有进行工商登记,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英澜,但未注销。(4)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雇请唐虎的是张长文,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没有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张长文于2017年1月22日写给唐虎的欠条有加盖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公章也与其无关。被告不予认可该证据。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2.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3.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6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4.协议书。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只应支付被告10610元。对证据4不予认可。(二)被告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以经营个体工商户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名义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16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其后的2017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该《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被告确认其本人欠原告工资11610元,并承诺由其本人在2017年5月25日前支付10160元。且原告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欠条》所确认的债务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星佑广告设计服务部无关。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全额支付上述工资11610元。被告抗辩认为其仅应支付10160元,但由于被告没有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期限履行,而从《人民调解协议书》所约定内容的文义上进行理解,在被告在2017年5月25日前支付10160元给原告后,原告可以少收1000元,反之,则需全额支付;但被告实际并没有按约定履行,故被告仍应支付11610元给原告。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张长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虎支付工资11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诗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