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兆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311号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超,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安市。被告:潘兆杰,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宁安市。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晶晶书 记 员 安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