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波、陆道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波,陆道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506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波(曾用名王博),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浙江省天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道刚,男,1995年9月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波、陆道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35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陆道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永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波、陆道刚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波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耀炯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