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545任东兵与关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兵,关桂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545号原告:任东兵,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关桂全,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告任东兵与被告关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东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桂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东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桂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东兵撤回对被告关桂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已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任东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