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65张磊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磊,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一案,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苏031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磊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磊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磊撤回上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慧雅审判员 刘明伟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浩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