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6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琨与顾瑞风、孙运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琨,顾瑞风,孙运芝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698号原告:杨琨,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顾瑞风,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运芝,女,193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琨与被告顾瑞风、孙运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杨琨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杨琨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杨琨负担。审 判 长 康玉山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陶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