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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靳立振与湖北宏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立振,湖北宏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789号原告:靳立振,男,汉族,1989年4月1日生,现住商水县。被告:湖北宏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星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22822MA48RABR7W。地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园区朝阳大道125号。原告靳立振与被告湖北宏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靳立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立振承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X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