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海苹与被申请人李健、鲍毓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苹,李健,鲍毓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海苹,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彪,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健,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鲍毓财,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海苹与被申请人李健、鲍毓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15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海苹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李健、鲍毓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李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鲍毓财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张海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张海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苹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戴小虎审判员 马大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