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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海苹与被申请人李健、鲍毓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苹,李健,鲍毓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海苹,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彪,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健,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鲍毓财,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海苹与被申请人李健、鲍毓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15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海苹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李健、鲍毓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李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鲍毓财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张海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张海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苹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戴小虎审判员  马大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