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与天祝玉通兴合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天祝玉通兴合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60号申请人: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祝玉通兴合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天祝县华藏寺镇岔口驿陈庄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玉通兴合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天祝玉通兴合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天祝玉通兴合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的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安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