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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广州威浪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馨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威浪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馨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威浪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北区工业区二区二排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568524834XC。法定代表人何志锋,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馨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草场乡沙坝村三家村社71号。组织机构代码:59997305-1。法定代表人杨万波,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广州威浪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馨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威浪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