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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廖美玲与廖学锋、廖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美玲,廖学锋,廖爱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民初517号原告廖美玲,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廖学锋,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廖爱琳,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龙南县,系被告廖学锋妻子。原告廖美玲诉被告廖学锋、廖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学锋、廖爱琳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美玲诉称:2014年4月被告廖学锋因生产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约定按2.5%的月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称周转几个月。2014年4月29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廖学锋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借条等证据。被告廖学锋、廖爱琳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廖学锋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廖美玲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原告将现金人民币60000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廖学锋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之后被告按时支付利息给原告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1日,被告廖学锋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廖美玲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按月息2.5%计息。今借人:廖学锋、廖爱琳。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没有再支付本息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廖美玲提供的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及时归还,逾期不还是违约行为。原告廖美玲要求被告廖学锋、廖爱琳共同归还其借款并放弃利息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学锋、廖爱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学锋、廖爱琳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给原告廖美玲,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廖学锋、廖爱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郭兴旺人民陪审员 :黄日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廖瑜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