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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文发与马甦、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发,马甦,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925号原告:徐文发,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马甦,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83号附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新午,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发与被告马甦、武汉市建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发于2017年8月4日以已与被告马甦达成和解协议且马甦已实际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发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