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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与余来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余来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薛凌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来胜,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上诉人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来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余来胜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三环锻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威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彦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