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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陈某、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陈某,李某2,蔡某,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69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生,青海大学学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38年10月8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青海省医药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蔡某,女,汉族,1958年3月5日生,西宁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李某3,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生,西大街百货大楼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李某4,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西宁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李某5,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生,西宁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李某6,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生,西宁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李某2、蔡某、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因所诉主体有误自愿撤回起诉,要求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某1。审判员  喇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