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雅华、黄昱与朱兴洪、郭惠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雅华,黄昱,朱兴洪,郭惠群,王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监2号原告黄雅华,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黄昱,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系黄雅华之子。委托代理人金武平,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兴洪,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郭惠群(系被告朱兴洪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永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黄雅华、黄昱与被告朱兴洪、郭惠群、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谭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