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XX与李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XX,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李发明,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42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XX申请执行李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决定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可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