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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耀辉、谭化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辉,谭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陈耀辉,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中国银行南昌叠山路支行职工,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谭化龙,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一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化龙应向申请执行人陈耀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32000元,(其中本金700000元、利息232000),案件受理费6560元,执行费8800元,但被执行人谭化龙已支付6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化龙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887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